昌发展: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原标题:昌发展: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73943 证券简称:昌发展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及其他承诺人(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等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监
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一节 承诺的原则及要件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
具有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
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
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
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
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
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
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
的审批,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
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
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
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
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
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
披露。

第九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
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
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节 承诺的变更和豁免
第十二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
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三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相关承诺确已无
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
露变更或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
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
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
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
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
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
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
见。

第四节 承诺的承继
第十五条 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
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
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
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
权时存在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的,应当
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五节 其他
第十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
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
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
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
诺人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
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
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且
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北京昌发展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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