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动能02 :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4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23动能02 :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4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15270 债券简称:23动能02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23日

? 债券付息日:2024年4月24日

由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4月24日支

付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23动能02

3、债券代码:115270

4、发行人: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本期债券设置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0%,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8年间每年的4

月24日。若投资者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

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4年至2026年每年的4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8年4月24日。若投资者

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

为2026年4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4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4.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23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24年4月24日。

三、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

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9666号国华时代广场6幢A座

联系人:闫寒

联系电话:0531-81657933

2、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吴江博、李浩宇、柳俊宇

联系电话:010-608333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6860640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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