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夷陵债 (152718): 2020年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20夷陵债 : 2020年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20夷陵债 (152718): 2020年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52718.SH 债券简称:20夷陵债
2020年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24年1月2日
2020年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1月2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2月
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
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0年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20夷陵债
3、债券代码:152718.SH
4、发行人:湖北夷陵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6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5年末
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6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20年
12月31日起至2030年12月30日止。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本期债券的付
息日为2021年至2030年的12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第5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
年至2025年的12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5.6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56.00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4年1月2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21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
号),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自2021年11月7日起
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
注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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